闽南理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杜绝学术腐败,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及时、公正、严肃查处我校学术不端行为,依据《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闽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闽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所规定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闽南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闽南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处分。
第八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闽南理工学院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教职工
对存在学术不端的,在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级晋升、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科研奖励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和荣誉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1.学术训诫;
2.降低或撤销学术职务或其他学术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三年内取消晋级高一级职务的资格;
3.暂时(2-4年内)取消申报科研项目或成果资格;暂停或终止教学、科研项目,并冻结或追缴剩余的项目经费;
4.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和称号等;取消当年或三年内申报学术奖励、荣誉或称号资格;
5.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二)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取消在我校访问或进修资格,同时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三)学生
1.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和学位等;责令撤回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申报的各类成果;已毕业工作的,将学术不端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2.对在校学生的处分视情况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对已毕业离校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学习或工作单位。
以上处理,属学校职权范围的由学校进行处理,不属学校职权范围的由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当事人因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取的各类荣誉和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或追回,学校无权取消或追回的,将相关情况报送授予机构;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并予以撤回。如果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责令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单位为校科技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科技处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闽南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二)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调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 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完成调查工作后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六)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反映,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八)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应就调查和处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闽南理工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