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我校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师生学术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我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生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闽南理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坚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或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七)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学生采用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及在导师指导下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属学校与导师所有,其论文发表和各类成果申报均必须经导师同意并署名闽南理工学院。学生(无论在校或以毕业)署名“闽南理工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亲自签字同意;未经导师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投稿发表论文或申报各类研究成果。
(九)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闽南理工学院所提供条件或在闽南理工学院教师指导下完成的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十)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学校在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和进修教师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篡改、剽窃和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规范由闽南理工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