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切实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我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以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等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及创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秘密许可实施、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合作创办企业等。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保护,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对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除外)的使用、处置、收益分配具有自主管理权。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决策权,领导部署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工作,处理成果转化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科技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项目筛选,挖掘科技成果转化潜力,负责科技成果的展示、对外发布和推广;
(三)指导和协调校属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五)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六)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七)负责审核、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及合同,并监督执行;
(八)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十二条 计财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与企业联络、沟通,以及成果转化对接,建立校地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科技人员(教师)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鼓励科技人员(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双向交流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课程教育及培训工作;采取专利许可等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的应用与转化;发挥创新创业园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孵化作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团队、课题组或个人,下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在职教职工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以“闽南理工学院”署名,并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实施细则执行,不得私自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成果完成人自己创办企业;
(二)许可他人(包括企业及其他经济单位,下同)使用科技成果;
(三)向他人直接或通过科技中介转让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五)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
(六)与企业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承担流程改造、工艺革新、产品升级等研究任务,开展成果应用与推广工作。
(七)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
第十八条 科研团队或个人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理。属于“四技服务”转化项目由科技处审批;其他形式的转化项目由科技处上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价金额;
(二)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让合同(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收益分配是指对扣除成果转化成本后的净收入进行分配。收益分配资金可作为后续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经费和奖励支出。
第二十条 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分配按《闽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
10万元以内的转化项目,80%归成果完成人,2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资金。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转化项目,75%归成果完成人,25%作为学校科研发展资金。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转化项目,70%归成果完成人,3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与学校的技术股权分配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分配。同时,学校只享受保本分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风险。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移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拟转化科技成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技术)转移转化交易价评估。
第二十四条 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转化成功的项目可在转化收益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撰写成果介绍,并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对履行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条款负全责。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确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应妥善处理,其责任承担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裁定,对裁定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在转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学校可视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益,违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已有,并阻碍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未经学校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六)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七)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八)有主观故意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三十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在岗、离岗创新创业
第三十一条 支持科技人员(教师)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根据教学安排,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经批准后,可离岗创新创业。离岗3年内,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三十二条 科技人员(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学校停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离岗期内或期满要求回学校工作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回学校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离岗期间,“五险一金”由其本人出资,学校代缴。离岗期满后回学校工作的,由学校按规定接续。
第三十三条 允许科技人员(教师)在岗创新创业。在编在岗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其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报学校人事、科技处、财务部门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报学校人事、科研、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担任校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核,并报学校董事会审批。经批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相应职级待遇。在岗创新创业或离岗创业3年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报学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重新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要求恢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事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出安排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科技人员(教师)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等相关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与国(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